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
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
冀教高〔2016〕4号
各普通高等学校: 冀教高〔2016〕4号
为加强高等学校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,减少安全隐患、降低事故发生概率,落实全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总体要求,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高校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专项检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目的
通过开展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专项检查工作,进一步了解掌握全省高校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管理现状,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,完善安全工作体系,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,防止各类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二、检查重点
主要检查各高校在实验室(实训室)建设管理方面贯彻全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,推进平安校园创建,落实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”的情况,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:
(一)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。三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并真正落实,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是否明确并能履行职责,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得到严格执行等。
(二)实验室(实训室)日常安全管理情况。重点检查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部位和环节,如实验室(实训室)化学安全、生物安全、辐射安全、消防安全以及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操作等。
(三)实验室(实训室)废弃物处置管理情况。学校是否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,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和处置,对有毒有害及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是否按规程进行处置等。
(四)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。学校是否建立实验室(实训室)准入考试制度,是否建立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。
三、工作步骤
(一)组织发动阶段(2016年1月中下旬)
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进行工作部署,明确检查内容、检查方式与检查重点。各高校按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,分解工作任务,明确工作要求。
(二)自查阶段(2016年3月份)
各高校组织各部门和各院(系)对学校实验室(实训室)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,对实验室的检查内容及方式可对照《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现场检查项目表》(见附件 1)进行,实训室可参考使用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改,切实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;对因客观条件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,落实安全管理措施;对随时可能发生危险的,应暂停使用直至危险消除;对自身无力整改的隐患,要研究解决办法,形成相应的整改建议报有关部门。各高校完成自查工作后,编写自查报告及填写《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》(见附件 2)于 2016年 3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。
(三)抽查阶段(2016年4-5月份)
组织专家对部分高校实验室(实训室)进行抽查。抽查的重点是化学、生物、医药类实验室。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,省教育厅将向全省高校进行通报;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(实训室)将督促学校采取停用措施并进行限期整改;对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管理混乱的学校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。
(四)总结提高阶段(2016年6月份)
对各校自查及抽查的情况进行汇总,基本摸清全省高校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管理的现状,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和追究责任,梳理存在的共性问题并研究解决方案,以提高新京葡萄最新官网省高校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管理水平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领导,明确责任,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。
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,从落实科学发展观、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,充分认识高校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。各校要明确校领导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此次专项检查工作;要整合实验室管理、资产管理、保卫、教务、后勤及各二级学院、研究所等各方面的力量,既注重协调配合,又严格责任落实,对自查过程中因排查不细致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,要严格追究安全责任。
(二)突出重点,强化措施,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。
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管理机构,充实管理人员,形成严密的三级责任体系;完善各项管理制度,强化制度的执行效能,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管理规范,重点加强对剧毒、病原微生物及原体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等重点物品的管理;切实加强日常安全巡查,通过隐患排查梳理、整改落实、总结经验等过程,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,不断提高学校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管理工作水平。
(三)预防为主,防患未然,加强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宣传教育工作。各高校要将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安全教育工作体系,通过各种手段、途径,有针对性、专业性、经常性地开展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培训教育工作,形成良好的安全教育宣传氛围,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。
附件:1.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现场检查项目表
2.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
附件1
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现场检查项目表
序号 | 检查项目 | 检查结果 | |||||
符 合 |
基 本 符 合 |
不 符 合 |
不 适 用 |
问题说明 | |||
1 | 组织体系 | ||||||
1.1 | 学校层面安全责任体系 | ||||||
1.1.1 | 有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| ||||||
1.1.2 |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由校长或分管校长挂帅,相关职能部门参与,设办公室 | ||||||
1.1.3 | 有处级管理部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 | ||||||
1.1.4 | 设实验室安全管理科室(3万学生规模以上),或有专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(1-3万学生规模配2名以上,1万以下学生规模至少配1名) | ||||||
1.1.5 | 有教师(含退休回聘)或学生组成的实验室安全督查/协查队伍 | ||||||
1.1.6 | 学校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| ||||||
1.2 | 院系层面安全责任体系 | ||||||
1.2.1 | 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,由党政一把手挂帅,研究所(实验室)负责人参加 | ||||||
1.2.2 | 院系有专兼职实验室秘书或管理人员(非文科院系是兼职的填“基本符合”) | ||||||
1.2.3 | 建立研究所(实验)室层面的安全责任体系,所有房间(包括分布在主校区和其它校区)都需明确安全责任人 | ||||||
1.2.4 | 院系与下属单位或个人签订了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| ||||||
1.3 | 经费保障 | ||||||
1.3.1 | 每年有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 | ||||||
1.3.2 | 有专项经费或自筹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| ||||||
2 | 规章制度 | ||||||
2.1 | 校级层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| ||||||
2.1.1 | 有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| ||||||
2.1.2 | 有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| ||||||
2.1.3 | 有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| ||||||
2.1.4 | 有化学品、生物、辐射、电气、机械、排污、仪器设备、安全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 | ||||||
2.1.5 | 有应急预案(包括化学品、生物、辐射、电气、机械等) | ||||||
2.2 | 院系层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| ||||||
2.2.1 | 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| ||||||
2.2.2 | 有安全检查与值班值日制度 | ||||||
2.2.3 | 有实验操作规程(含安全注意事项,特别是对于危险性实验与操作) | ||||||
2.2.4 | 有仪器操作规程(含安全注意事项) | ||||||
2.2.5 | 有体现学科特色的应急预案 | ||||||
2.3 | 规章制度的执行 | ||||||
2.3.1 | 建立安全检查和值日台账,且记录规范 | ||||||
2.3.2 | 将有操作指导性的制度、规程上墙(特别是有危险性的操作一定要明确) | ||||||
2.3.3 | 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,有合适的方式通知被查实验室,如网上公示、整改通知书等 | ||||||
2.3.4 | 检查出的问题得到及时的整改,有记录 | ||||||
3 | 安全教育 | ||||||
3.1 | 教育培训计划 | ||||||
3.1.1 |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| ||||||
3.1.2 | 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记录,并存档 | ||||||
3.2 | 活动组织与实施 | ||||||
3.2.1 | 开展了教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| ||||||
3.2.2 | 开展了研究生安全教育与培训 | ||||||
3.2.3 | 开展了本科生安全教育与培训 | ||||||
3.2.4 | 开展了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 | ||||||
3.3 | 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 | ||||||
3.3.1 | 建立了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 | ||||||
3.3.2 | 每年组织本科生、研究生学习与考试,发放合格证 | ||||||
3.3.3 | 组织对教师的考试,有记录 | ||||||
3.4 | 宣传 | ||||||
3.4.1 | 在本单位主页设立专门的板块开展安全宣传、报道 | ||||||
3.4.2 | 设有安全教育宣传窗,或有宣传画、标语、提示等 | ||||||
3.4.3 | 编印《实验室安全手册》并发放到每一位师生 | ||||||
3.4.4 | 通过短信、网络等途径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温馨提醒 | ||||||
4 | 实验室环境与管理 | ||||||
4.1 | 场所 | ||||||
4.1.1 | 每个房间门口挂有安全信息牌,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、涉及危险类别、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,并及时更新 | ||||||
4.1.2 | 特殊实验室应张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| ||||||
4.1.3 | 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 | ||||||
4.1.4 | 门上有可视窗 | ||||||
4.1.5 | 不安装额外的铁栏栅门(特殊情况除外) | ||||||
4.1.6 | 除一楼之外不安装防盗窗(特殊情况除外) | ||||||
4.1.7 | 公共场所、通道无堆放仪器、物品现象 | ||||||
4.1.8 | 所有房间的钥匙有备用,存放在单位办公室或传达室内,由专人管理 | ||||||
4.2 | 卫生与环境 | ||||||
4.2.1 | 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,布局合理 | ||||||
4.2.2 | 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,卫生状况良好 | ||||||
4.2.3 | 不存在门开着而无人的现象 | ||||||
4.2.4 | 无废弃物品(如纸板箱、废电脑、破仪器、破家具等) | ||||||
4.3 | 学校相关场所 | ||||||
4.3.1 | 学校有危险品仓库,符合相关规定 | ||||||
4.3.2 | 学校有化学实验废弃物中转站,符合相关规定 | ||||||
4.3.3 | 学校有生化固废中转站,符合相关规定 | ||||||
4.4 | 场所其它安全 | ||||||
4.4.1 | 实验室内不放无关物品,如电动车、自行车等 | ||||||
4.4.2 | 实验室内不烧煮食物、饮食 | ||||||
4.4.3 | 不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 | ||||||
4.4.4 | 实验室内无吸烟现象 | ||||||
4.4.5 | 化学、生物类实验室不得使用可燃性蚊香。其它实验室如需使用,其底盘必须是金属的 | ||||||
5 | 安全设施 | ||||||
5.1 | 应急设施 | ||||||
5.1.1 | 配置消防器材(烟感报警器、灭火器、消防栓、手动报警器、沙桶等) | ||||||
5.1.2 | 实验大楼有逃生线路指示图,并安装了应急指示灯 | ||||||
5.1.3 | 灭火器配备数量合理,无灭火器过期现象,摆放位置利于取用 | ||||||
5.1.4 | 重点部位有防盗和监控设施,包括剧毒品、病原微生物和放射源存放点等。 | ||||||
5.1.5 | 化学和生物类实验室有应急喷淋装置和洗眼装置 | ||||||
5.1.6 | 应急喷淋装置水管总阀处常开状,喷头下方无障碍物 | ||||||
5.1.7 | 有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的巡检记录 | ||||||
5.1.8 | 楼层或实验室配备了急救药箱,药箱不上锁 | ||||||
5.2 | 通风系统 | ||||||
5.2.1 | 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系统;对于排放有毒有味废气的实验室,有吸收过滤装置 | ||||||
5.2.2 | 通风系统运行正常 | ||||||
5.2.3 | 有通风设备进行风速测定等维护、检修记录 | ||||||
5.2.4 | 换气扇使用正常 | ||||||
5.2.5 | 风机固定无松动、无异常噪声 | ||||||
6 | 水电安全 | ||||||
6.1 | 用电基础安全 | ||||||
6.1.1 | 无插头插座不匹配或私自改装的现象 | ||||||
6.1.2 | 无乱拉乱接电线现象 | ||||||
6.1.3 | 无电线老化、使用花线和木质配电板的现象 | ||||||
6.1.4 | 无多个大功率仪器使用同一个接线板的现象 | ||||||
6.1.5 | 无多个接线板串联、接线板直接放在地面的现象 | ||||||
6.1.6 | 无电源插座未固定、插座插头破损现象 | ||||||
6.1.7 | 大功率仪器(包括空调等)有专用插座,长期不用时,应拔出电源插头 | ||||||
6.1.8 | 无人状态下,充电器(宝)不能充电过夜 | ||||||
6.1.9 | 水槽边不安装电源插座,如实在必要,应有防护挡板或防护罩 | ||||||
6.2 | 用水安全 | ||||||
6.2.1 | 下水道畅通,不存在水龙头、水管破损现象 | ||||||
6.2.2 | 各类链接管无老化破损现象(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) | ||||||
6.2.3 | 无自来水龙头开着时人离开的现象 | ||||||
7 | 化学安全 | ||||||
7.1 | 化学试剂存放 | ||||||
7.1.1 | 有房间内化学品的动态台帐 | ||||||
7.1.2 | 有序分类存放,放置位置便于查找取用 | ||||||
7.1.3 | 强酸与强碱、氧化剂与还原剂等分开存放 | ||||||
7.1.4 | 固体与液体分开存放(如在同一试剂柜中,液体需放置在下层) | ||||||
7.1.5 | 化学品不存在叠放现象 | ||||||
7.1.6 | 腐蚀溶剂配有托盘类的二次泄漏防护容器 | ||||||
7.1.7 | 化学试剂标签无脱落、模糊现象 | ||||||
7.1.8 | 存放点通风、隔热、安全 | ||||||
7.1.9 | 无存放大桶试剂现象 | ||||||
7.1.10 | 无大量存放化学试剂现象(用量较大的试剂存量应控制在一周计划用量之内) | ||||||
7.1.11 | 无试剂药品过期现象 | ||||||
7.1.12 | 无试剂瓶、烧瓶等开口放置的现象 | ||||||
7.1.13 | 对于易泄漏、挥发的试剂应存放在具有通风、吸附功能的试剂柜内 | ||||||
7.2 | 剧毒品管理 | ||||||
7.2.1 | 剧毒品购买前须经公安部门审批,并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| ||||||
7.2.2 | 校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审批,并保留资料、建立清单 | ||||||
7.2.3 | 配备专门的保险柜并固定,实行双人双锁保管(只有2名分别掌管了钥匙和密码的保管人同时到场时才能开启保险柜),有条件的或专用库房需配备报警及监控设备 | ||||||
7.2.4 | 对于具有高挥发性、低闪点的剧毒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,并配备双锁,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| ||||||
7.2.5 | 执行双人收发、双人运输,有记录 | ||||||
7.2.6 | 使用时有两人同时在场,且计量取用后立即放回保险柜,有记录(双人签字) | ||||||
7.2.7 | 有规范的剧毒品处置方法,双人签字记录 | ||||||
7.2.8 | 残余、废弃的剧毒品或空瓶的处置按规定进行 | ||||||
7.2.9 | 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剧毒品 | ||||||
7.3 | 易制毒品等特殊药品管理 | ||||||
7.3.1 | 易制毒品购买前须经公安部门审批, 并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| ||||||
7.3.2 | 易制毒品分类存放、专人保管,做好领取、使用、处置记录。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品实行“五双”管理制度 | ||||||
7.3.3 | 易制爆品购买前须经公安部门审批, 或按照政府管理的规定要求采购,并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| ||||||
7.3.4 | 易制爆品分类存放、专人保管,做好领取、使用、处置记录。 | ||||||
7.3.5 | 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,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。 | ||||||
7.3.6 | 麻醉品和精神类药品储存于专门的保险柜中,有规范的领取、使用、处置台账 | ||||||
7.4 | 实验气体管理 | ||||||
7.4.1 | 有气体钢瓶台帐,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,有状态标识牌 | ||||||
7.4.2 | 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 | ||||||
7.4.3 | 涉及剧毒、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,配有通风设施和监控报警装置等 | ||||||
7.4.4 | 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通风、远离热源 | ||||||
7.4.5 | 无气体钢瓶放在走廊、大厅等公共场所的现象 | ||||||
7.4.6 | 气体钢瓶已正确固定 | ||||||
7.4.7 | 气体管路材质选择合适,无破损或老化现象 | ||||||
7.4.8 | 气体连接管路连接正确,并时常进行检漏 | ||||||
7.4.9 | 有气体管路标识,对于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张贴了详细的管路图 | ||||||
7.4.10 | 实验结束后,气体钢瓶总阀已关闭 | ||||||
7.4.11 | 独立的气体钢瓶室有专人管理 | ||||||
7.4.12 | 无废旧气体钢瓶,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 | ||||||
7.5 | 化学废弃物处置 | ||||||
7.5.1 | 与有资质的处理单位(企业)签约处置化学废弃物 | ||||||
7.5.2 | 学校有统一的化学实验废弃物标签,包含废物类别、危险类别、主要成分、产生单位、送储人、日期等信息 | ||||||
7.5.3 | 配备了化学实验废弃物分类容器 | ||||||
7.5.4 | 对化学废弃物进行了分类存放、包装(应避免易产生剧烈反映的物品混放),并贴好标签,及时送学校中转站或收集点 | ||||||
7.5.5 | 无大量存放化学废弃物的现象,定时清运化学实验废弃物 | ||||||
7.5.6 | 无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现象 | ||||||
7.5.7 | 无向下水道倾倒废旧化学试剂等现象 | ||||||
7.5.8 | 无实验室外堆放实验废弃物现象 | ||||||
7.5.9 | 对于产生有毒和异味废气的,有气体吸收装置 | ||||||
7.5.10 | 锐器废物已盛放在纸板箱等不易被刺穿的容器中 | ||||||
7.6 | 其它化学安全 | ||||||
7.6.1 | 学校有统一的试剂标签(用于配置试剂、合成品、样品等),信息包括名称、浓度、责任人、日期、储存条件等 | ||||||
7.6.2 | 配置试剂、合成品、样品等标签信息明确 | ||||||
7.6.3 | 配置试剂、合成品等不得无盖放置 | ||||||
7.6.4 | 无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、样品的现象。如确需存放,必须撕去原包装纸,贴上专用标签纸 | ||||||
7.6.5 | 无在原标签纸未撕去的空试剂瓶中存放其它化学品的现象(除非将原标签撕去、重新贴上专用标签纸) | ||||||
7.6.6 | 用于浸泡玻璃器皿的酸缸、碱缸等有盖子盖上 | ||||||
7.6.7 | 不存在使用破损量筒、试管等玻璃器皿的现象 | ||||||
8 | 生物安全 | ||||||
8.1 | 实验室与人员资质 | ||||||
8.1.1 |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实验室,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和生物危害因子实验活动资格 | ||||||
8.1.2 |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,并取得相应的“证书” | ||||||
8.1.3 |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须向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[邮编] 051430 招生办公室:(0311)85334781 校办电话:(0311)68017001 冀ICP备11024535号 ![]() |